(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等拿完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法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获得,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体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章《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出版物经营单位覆盖范围:
在成都市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都区,新津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和变更出版物零售单位的个体和公司;
出版物许可证实施部门为:
成都市各区行政审批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批条件:
1.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工作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版物零售单位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电子政务,窗口办理等途径提交;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以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出版物经营许可材料清单:
01,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0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章程;
0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或租赁合同
0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材料,近期免冠照一寸照片
0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06,出版商出具的委托书
0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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