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申报部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禁止性要求
(合并到第七条)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机构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领许可证的理由及具备的相关条件(人、财、物等方面)。
2.介绍申请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相关业务计划。
3.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4.主管单位出具的相关意见函应当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提供,意见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说明申请机构与主管单位的隶属关系。
(2)介绍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主管单位对该申请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4)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机构章程;查档原件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否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2.可在总局网站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并打印,也可在行政大厅现场领取并填写。
3.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4.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1.复印在A4纸上;
2.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5、办公场地情况
1.具体指不动产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2.尽量复印在A4纸上;
3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6、企事业单位执照
从事什么业务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广播电视节目。
具体而言,制作或发行电视剧,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纪录片,广播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网络动画,短视频,微短剧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均需先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北京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请区域: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东城区,西城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怀柔区,房山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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